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4年度,29號
SLDM,114,附民緝,29,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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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
原 告 徐語辰
被 告 林子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郁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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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