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4年度,14號
SLDM,114,附民緝,14,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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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
原 告 許慶德

被 告 孫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原另對張峰睿王韋智起訴部
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以111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裁
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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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