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鷹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昱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貝以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禎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
淑觀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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