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413號
SLDM,114,訴,413,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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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彥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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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