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彥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