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瑞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
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陸瑞君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