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31號
SLDM,114,易,231,202505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澄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2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丙○○基於實行跟蹤騷擾、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自民國11
3年8月30日起,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不詳地點等處
,以接續連結網際網路以電子郵件帳號「flyaaaa0000000il
.com」、「flyaaaaaaaaaaaaa0000000il.com」寄送如附表
一、二所示含有威脅、嘲弄、辱罵、貶抑等內容文字之電子
郵件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及數十名真實身分不詳
收件者,並在寄送之電子郵件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
之電子郵件帳號另編輯為其等真實姓名,使特定之其餘數十
名收件者均得以共見共聞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之真實
身分及上開電子郵件內容,而以此方式對如附表一、二所示
告訴人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使其等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
生活或社會活動,並以上開加害如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身
體、名譽之言語恐嚇其等,致生危害於其等安全,同時貶損
如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嗣因如附
表一、二所示告訴人分別在臺北市大同區、士林區及信義區
等處收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郵件,經報警循線追查,
為警於113年10月8日上午8時53分許,持本院核發搜索票前
往丙○○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丙○○使用如附表三所示
之行動電話1支及筆記型電腦1套,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告訴及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㈠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
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因本院所製作
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如附表一、二所示
告訴人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告訴人等之年籍資料
及告訴人甲W000-K113325之助理即甲W000-K113325B、告訴
人甲W000-K113326B之助理之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
以隱匿或適當之遮掩,合先敘明。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
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
告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
,惟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沒有意
見,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
易字卷第32頁至第40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
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
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復無證據證明係實
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
檢察官、被告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經本院於
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易字卷第4
2頁至第4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W000-K113325於偵查
中具結證述(偵字卷第299頁至第301頁)、證人即告訴人甲
W000-K113326B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字卷第385頁至第387
頁)、證人即告訴人甲1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字卷第375頁
至第377頁)、證人即告訴人甲W000-K113325助理即甲W000-
K113325B於警詢時證述(偵字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證
人即告訴人甲W000-K113326B助理於警詢時證述(偵字卷第7
7頁至第80頁)內容相符,復有Flyaaaa0000000il.com、fly
aaaaaaaaaaaaa0000000il.com之電子郵件帳號申請資料、IP
位址資料(偵字卷第19頁至第23頁)、警製附件1電子郵件
內容表格(偵字卷第25頁至第27頁)、警製附件2被告臉書
帳號擷圖、電子郵件擷圖(偵字卷第29頁至第31頁)、警製
附件3被告寄出電子郵件之收件人列表(偵字卷第33頁至第3
7頁)、被告寄出電子郵件之收件人列表含使用者資訊(偵
字卷第39頁至第52頁)、警製附件4翻拍被告GMIL信箱
料及電子郵件(偵字卷第53頁至第55頁)、本院113年聲搜
字第1279號搜索票及附件(偵字卷第57頁至第59頁)、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0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字卷第61頁至第67頁)
、士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3年度保管字第4
232號)及扣押物照片(偵字卷第490頁後至最末頁)、113
年8月30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81頁至第83頁)、113年9月6
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85頁)、113年9月8日電子郵件(偵
字卷第87頁至第90頁)、113年9月24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
91頁)、113年9月25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93頁至第94頁)
、113年9月26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95頁至第98頁)、113
年9月27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99頁)、113年9月30日電子
郵件(偵字卷第101頁)、113年10月2日電子郵件(偵字卷
第337頁至第341頁)、113年10月3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34
3頁至第349頁)、113年10月4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351頁
至第355頁)、113年10月14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357頁)
、113年10月16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359頁至第361頁)、1
13年10月17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367頁至第369頁)、113
年11月4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369-1頁)、113年11月10日
電子郵件(偵字卷第393頁至第395頁)、113年11月13日電
子郵件(偵字卷第397頁)、113年12月2日電子郵件(偵字
卷第399頁至第401頁)、113年12月3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
403頁)、113年12月7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405頁)、113
年12月8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407頁至第417頁)、113年12
月9日電子郵件(偵字卷第419頁至第423頁)、告訴人甲W00
0-K113325之跟蹤騷擾通報表(偵字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告訴人甲W000-K113326B之跟蹤騷擾通報表(偵字卷第103
頁至第105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偵辦刑案採證
照片被害人所收到之電子郵件擷圖(偵字卷第123頁至第130
頁)、被告寄出電子郵件之收件人列表含使用者資訊(偵字
卷第161頁至第16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
3年10月29日北市警刑大科字第1133048623號函檢送附件被
GMIL電子郵件資料(偵字卷第205頁至第295頁)、被告
寄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甲W000-K113326B之列表(編號1-25
)(偵字卷第305頁)、被告寄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甲W000-
K113326B之列表(編號1-35)(偵字卷第391頁)、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2月18日北市警刑大科字第1
133054105號函及數位採證光碟(偵字卷第433頁)、告訴人
甲W000-K113325接收被告電子郵件內容明細(編號1-117)
(偵字卷第435頁至第456頁)、告訴人甲W000-K113326B接
收被告電子郵件內容明細(編號1-30)(偵字卷第457頁至
第464頁)、告訴人甲1接收被告電子郵件內容明細(編號1-
51)(偵字卷第465頁至第481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憑。
 ㈡按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
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
,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三、對特定人為警告、
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
動作,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於113年8月30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向告訴人甲W000-
K113326B傳送含有「跟你生兩個孩子」內容之電子郵件,另
向其及告訴人甲W000K0000000、甲1傳送含有:「豬」、「
小豬」、「小豬奴隸」、「母豬肉便器奴隸」、「趴著讓我
幹」、「噁男跟心機碧池都必須死」等內容之電子郵件,確
實與性與性別有關,且將使告訴人甲W000K0000000、甲W000
-K113326B、甲1感到難堪、羞恥,再衡以被告違反告訴人甲
W000K0000000、甲W000-K113326B、甲1意願,以前開方式於
長達一個月期間持續不間斷威脅、嘲弄、辱罵、貶抑告訴人
甲W000K0000000、甲W000-K113326B、甲1,堪認已對告訴人
甲W000K0000000、甲W000-K113326B、甲1內心造成甚大折磨
,復考量告訴人甲W000K0000000、甲W000-K113326B、甲1均
為政治人物,其等所使用電子郵件固定且對外公開,幾無迴
避被告之可能性,應認客觀上足使告訴人甲W000K0000000、
甲W000-K113326B、甲1心生畏佈,並嚴重影響告訴人甲W000
K0000000、甲W000-K113326B、甲1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甚
明。
 ㈢次按刑法第305條所稱之恐嚇,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恐嚇者僅以通知加害之
事使人心生畏佈即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
實施加害之行為。此外,行為人通知惡害之言語或舉動是否
足使他人生畏怖之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其言語
、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
恐嚇,且行為人依其計畫已知或可得而知受惡害通知者足心
生畏怖,不問行為人動機為何,其仍為之即構成犯罪。經查
,被告對告訴人甲W000-K113326B傳送含有:「跟你生兩個
孩子」、「不管你有沒有要繼續在江湖裡面廝殺。我們都
以」內容之電子郵件,及對告訴人甲W000K0000000、甲W000
-K113326B、甲1傳送含有:「趴著讓我幹」內容之電子郵件
,另對告訴人甲W000K0000000、甲1傳送含有:「不服管教
者,殺殺!如果借一條人命,都無法安人心,那就再借第二
條、借第三條…也希望大家都能拜對的佛祖菩薩…不然是要佛
菩薩示憤怒相!叫我把你們雙手銬起來交給菩薩…嫌棄肉
身凡胎愚不可及,希望中陰身得道。想要下地獄上天堂修行
,你們也自己看著辦」等內容之電子郵件,且考量告訴人甲
W000K0000000、甲W000-K113326B、甲1已受被告持續不間斷
之騷擾之情況下,依社會一般觀念判斷,應認告訴人甲W000
K0000000、甲W000-K113326B、甲1處在當下時空背景,必認
為被告以上開內容對其等示威,刻意傳達其欲使用偏激手段
對告訴人等人法益施加不利之意,足見被告前開所為,已屬
對於告訴人甲W000K0000000、甲W000-K113326B、甲1加害其
等身體、名譽之惡害告知,足以使告訴人甲W000K0000000、
甲W000-K113326B、甲1生畏怖心,堪認被告所為已該當刑法
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之要件甚明。
 ㈣再按行為人陳述具有貶抑性之語句,縱或侵及被害人之名譽
人格,並使被害人心感不快,然法院仍應就雙方爭執之前因
後果、案發情境、行為人之個人條件、與被害人之關係等項
,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具體判斷行為人所為言論,
僅係一時情緒之抒發,而與個人修養有關,或有意針對他人
名譽恣意攻擊,及該言論是否已達致被害人自我否定人格尊
嚴之程度,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等情,綜合認定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否使司法過度介
入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之私德領域,以致處罰及於兼具社會
輿論正面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將對告訴人甲W000K0000000、甲W000-K113326B
、甲1表示:「豬」、「小豬」、「小豬奴隸」、「母豬肉
便器奴隸」、「趴著讓我幹」用語之電子郵件尚同時寄送予
數十名真實身分不詳之收件者,係讓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
聞前開內容,而前開詞語,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實屬相當粗
鄙、惡劣,極度貶抑告訴人甲W000K0000000、甲W000-K1133
26B、甲1之人格尊嚴,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再
審酌上開表意脈絡,被告無任何正當原因、緣由任意對告訴
人甲W000K0000000、甲W000-K113326B、甲1發表前開侮辱性
言論,已屬無端出言侮辱、故意貶損告訴人甲W000K0000000
、甲W000-K113326B、甲1名譽。再者,被告係反覆、持續出
現之恣意謾罵、侮辱,更針對告訴人甲W000K0000000、甲W0
00-K113326B、甲1之性別及與性有關之事項予以貶低、羞辱
,不但足認被告係故意貶損告訴人甲W000K0000000、甲W000
-K113326B、甲1,更因而貶抑他人之平等主體地位,甚至強
烈否定告訴人甲W000K0000000、甲W000-K113326B、甲1之之
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因此,被告以前開侮辱性言論公然貶
損告訴人甲W000K0000000、甲W000-K113326B、甲1之名譽,
足認被告所為已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之要件甚明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被告本案行為,外觀上縱可分割為各個舉動,惟在
時間(自113年8月30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持續不間斷)及
空間(均係以傳送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上均具有密切之關連
性,且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動作,在客觀上亦分
別侵害同一告訴人甲W000K0000000、甲W000-K113326B、甲1
之法益,則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認被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可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
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另被告上開所為
,係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甲W000K0000000、甲W000-K1133
26B、甲1觸犯跟蹤騷擾、恐嚇、公然侮辱等罪,為一行為同
時侵害三同種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其以接續之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屬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控制自己之情緒,
竟持續不間斷對告訴人甲W000K0000000、甲W000-K113326B
、甲1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同時恐嚇、公然侮辱告訴人等人
,致告訴人等人之名譽受損,甚至對告訴人等人為危害身體
、名譽安全之惡害告知,嚴重影響告訴人等人身心狀況,殊
值非難,確屬不該。惟兼衡被告終能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佐
以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前科紀錄(見法院前案紀錄表,易
字卷第13頁),及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等人達成和解、調
解或賠償損失,以填補告訴人等人所受之損害,暨本案犯行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為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
、未婚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個人戶籍資料,審易字卷
第1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手機1支、筆記型電腦1套,依 被告於警詢時所述,均為其所有(偵字卷第13頁),且其於 審理時亦供承係使用該等手機、筆記型電腦傳送本案電子郵



件給告訴人等人等語在卷(易字卷第31頁),是扣案如附表 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錢義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寄送予告訴人之部分電子郵件內容被告使用之電子郵件:flyaaaa0000000il.com 編號 寄件時間 寄件內容 告訴人 ⒈ 113年8月30日19時59分許 我也會顧妳啦!你放心!跟你生兩個孩子,依樣一個月給你六萬孝親費 甲W000K0000000B ⒉ 113年8月30日23時20分許 好好好。不管你有沒有要繼續在江湖裡面廝殺。我們都可以 甲W000K0000000B ⒊ 113年9月8日11時27分許 我知道你在幹嘛喔。不要也在數字攻擊阿。土城前面的眼鏡行也太貴?退遇社會化的眼鏡,在泥巴裡翻滾的小豬奴隸才是最可愛的。回歸原始野地,再彼此釋放情慾的糾葛纏繞。在一口一口撕下你身上的豬肉,並用象徵科學理性務實的眼睛,生起荒地裡的炭火,完美炙燒。你這隻母豬肉便器奴隸還不趕快乖乖被我幹!我要把你吃乾抹淨 甲W000K0000000B ⒋ 113年9月21日15時52分許 很餓啦!快點快點!想要吃肉肉!快點讓我舔你們的發癢小穴!我要把你們的鮮血還有淫水乾淨!你們的豬肉還有鮮血淫水只能是我的!臭小豬快點餵我!你們這幾隻低賤的母豬肉便器奴隸趕快一起乖乖被我幹 甲W000K0000000 甲1 ⒌ 113年9月24日零時53分許 幹嘛幹嘛。又急了?又不忍了?趕快餵我吃你的乳酸菌!虎咬豬!臭小豬趕快來互咬!噗噗噗~先讓我咬臭小豬的豬頰肉!一以耍懶翻滾。。。一起抱抱。。。 甲W000K0000000 甲1 ⒍ 113年9月26日零時7分許 又要啪噗仔到瘀青?又要戳鮑假掰?還要儘速?又要割愛?切割?吃台糖安心豚?又要鑽漏洞?還要吃乳酸菌?又插嘴?又閉嘴?又開口?又鬆口?又要煎?又要熬?又要誘導?色誘?還要全盤考慮?大菊為重?是不管幾隻臭小豬我都吃的下去啦。只是我還是有道德底線的~我還是希望認真認識你們每個人啦。都一起抱抱阿。我沒有那麼貪心,你們這些低賤的母豬肉便器奴隸全部乖乖趴著讓我幹!我要幹死你們這些臭小豬 甲W000K0000000 甲W000K0000000B 甲1 ⒎ 113年9月26日5時3分許 幹嘛幹嘛。有人真的很要當動物農莊裡的臭小豬?做牛做嗎?臭小豬、女中妹不只都很兇!這都很需要哄。還有人說對岸的陽光燦爛的日子很向我們這邊的某一部電影。但我們都是海邊的卡夫卡,等待著清晨的陽光。一起變形成豬豬~一起噗噗噗~一起談湯湯水水的戀愛,一起抱抱~一起抱抱,一起磨鼻子。一起吃飽睡,睡飽就繼續吃的放縱。超越時空的情感與慾望的糾纏~餓了啦。我要幹遍你們每個人的發癢小穴!我們大家都會共享同一份鮮血!彼此的淫蕩小穴有共同的菌叢生態圈。只要有一隻小豬被幹!所有的小豬就會一起發癢!快點!全部乖乖趴著被我幹 甲W000K0000000 甲W000K0000000B 甲1 ⒏ 113年9月26日20時28分許 噗噗噗~又要吃炎烤豬夾肉,還有活菌豬了是不是?全部趴下來乖乖被我幹! 甲W000K0000000 甲1 ⒐ 113年9月27日2時35分許 好好好~反正該哄的臭小豬要認真哄~噁男跟心機碧池都必須死。 I see I see. 噗噗噗~要陪女中妹、臭小豬一起跌跌撞撞。吵吵鬧鬧。還要一起健康長大阿。抱抱,都要一起乖乖好嗎。 甲W000K0000000 甲W000K0000000B 甲1 ⒑ 113年9月28日9時51分許 豬肉串就對了?ㄎㄣˋ 還要動手又動口? 甲W000K0000000 ⒒ 113年9月30日6時2分許 現在是完全不對話~都直接色誘解決事情就對了?用色色拯救世界?臭小豬半夜都不睡覺在發什麼騷?你們這些母豬肉便器奴隸!到底是有多欠幹!就這麼想要上繳你們的豬肉豬血還有淫水?趕快乖乖趴著,我要同時幹死你們這些臭小豬!看看誰的騷逼淫穴最賤最癢!趕快乖乖爬過來打晨炮 甲W000K0000000 甲W000K0000000B 甲1 ⒓ 113年9月30日10時37分許 再吵就全部不給!一毛都沒有!全部抓起來關!不想投票就不要投票!藍綠白全部都死一死!不要問國家為你做了什麼,要問你為國家做了什麼。你們忘了…雙北市長候選人6億 其他20縣市4億 地方縣市首長,還有零用金放在那邊了嗎?至於這些錢,要怎麼用,什麼時候給…可能還是要看看佛祖菩薩神明的意思…沒有理由,絕對服從。不服管教者,殺殺!如果借一條人命,都無法安人心,那就再借第二條、借第三條…也希望大家都能拜對的佛祖菩薩…不然是要佛祖菩薩示憤怒相!叫我把你們雙手銬起來交給菩薩…嫌棄肉身凡胎愚不可及,希望中陰身得道。想要下地獄上天堂修行,你們也自己看著辦。 甲W000K0000000 甲1 (甲W000K0000000B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
附表二:被告寄送予告訴人之部分電子郵件內容被告使用之電子郵件:flyaaaaaaaaaaaaa0000000il.com 編號 寄件時間 寄件內容 告訴人 ⒈ 113年9月29日3時55分許 低賤母豬肉便器奴隸全部一起幹!趕快讓我舔你們的騷逼!我要你們每隻臭小豬的騷穴,都流著一樣的鮮血一樣的淫水!快點讓我舔小乳豬的初經!全部乖乖讓我舔讓我幹 甲W000K0000000 甲W000K0000000B 甲1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⒈ IPHONE11黑色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 ⒉ M甲CBOOK筆記型電腦(VERSION10.13.6;含充電器材及滑鼠) 1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