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314號
SLDM,114,審附民,314,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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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鄭語彤


被 告 朱成正

現另案法務部○○○○○○○○羈 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50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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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