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重附民字,114年度,4號
SLDM,114,審重附民,4,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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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謝秀貞

被 告 許字暉
現另案法務部○○○○○○○執行 中)
曹榮文
現另案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63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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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