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N WEI KIAT(中文姓名:陳韋杰)
TAN WEI CHIN(中文姓名:陳偉進)
CHAN KAR LOK(中文姓名:鄒家樂)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志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5
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同年5月27日
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及同
年5月7日分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114年5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CHAN KAR LOK(中文姓名:鄒家樂)
所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罪,為最輕本刑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
定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
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