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旻均
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570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列「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律師
」,應予增列更正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判決之當事人欄漏列「
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律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