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4年度,178號
SLDM,114,審交附民,178,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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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曹詠晴
被 告 楊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
附件)。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判
決,而原告係於本院判決後之114年4月25日始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
收文章戳可參,可見原告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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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