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王景平
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被 告 吳嘉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4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