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4年度,96號
SLDM,114,審交易,96,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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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翰


選任辯護人 蔡富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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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