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翰
選任辯護人 蔡富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