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緩字第535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雅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
5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期滿,扣
案如附表所示仿冒「CHANEL」、「STARBUCKS」商標之物品
,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定。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
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
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以112年度偵
字第25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於114
年4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印有「CHANEL」、「STARBUCK
S」商標圖樣之物品,經鑑定後,認係印有屬於瑞士商香奈
兒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史塔巴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商標之物品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理律法律事務所
出具之鑑定結果、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在卷可稽
(偵卷第25至28、30至31、36至39、40、44至48、50至56、
66、69、90、99至10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並
侵害「CHANEL」、「STARBUCKS」等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
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聲請意旨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編號 扣案物 1 仿冒CHANEL商標包包80件 2 仿冒CHANEL商標化妝包32件 3 仿冒CHANEL商標化妝鏡19件 4 仿冒STARBUCKS商標包包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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