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53號
SLDM,114,單聲沒,53,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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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哲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哲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最高法
院114年1月22日以114年度台非字第11號判決免訴確定,而
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
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哲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14
年1月22日以114年度台非字第11號判決免訴確定,有上開判
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鑑定確屬仿冒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商蘋果
司商標圖樣而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情,有台灣耐基商業有
限公司產品鑑定書、美商蘋果公司授權德誼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出具之鑑定報告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商
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仿冒之NIKE耳機保護套 29件 2 仿冒之AirPods Pro藍芽耳機 19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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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