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52號
SLDM,114,單聲沒,52,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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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沛蓁(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89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沛蓁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被告死
亡,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
114年度偵字第28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士林地
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以114年度偵字第289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誤。該
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
,有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附卷可佐(見士
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898號卷第23至29頁),足認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
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POKEMON商標可達鴨玩偶 1,001件 2 仿冒POKEMON商標皮卡丘玩偶 1,008件 3 仿冒POKEMON商標妙蛙種子玩偶 984件 4 仿冒POKEMON商標小火龍玩偶 1,000件 5 仿冒POKEMON商標傑尼龜玩偶 1,00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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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