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62號
SLDM,114,單禁沒,162,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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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秋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緝
字第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秋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30號等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秋金於民國91年5月7日,為警查扣白色粉末1
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1年度保管字第1364號),經送法
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淨重0.13公克),
有該局91年5月3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
可查。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其業於00年0月0
0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
第30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
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
獨就扣案海洛因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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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