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原 告 許子宸
被 告 張淡緒
吳國瑞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張淡緒、吳國瑞2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2人被訴重利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
以113年度易字第175號判決無罪在案,而本件原告為被害人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