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978號
SLDM,113,訴,978,2025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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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奕誠



指定辯護人 馮浚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7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有羈押之必
要,而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
因執行感化教育事件,經本院少年法庭於114年4月30日暫收
容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候送少年矯正學校,執行
感化教育,此有本院少年法庭收容書影本在卷可稽,則被告
既經另案執行中,已達本案避免被告因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
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應無繼續羈
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收容之日即
114年4月30日起,撤銷羈押。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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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