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11年度,1號
SLDM,111,選訴,1,2025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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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瑞蓮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鍾承哲律師
被 告 陳文



選任辯護人 沈曉玫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1年度選偵字第14號、111年度選偵字第3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邱瑞蓮共同犯意圖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處有期
徒刑柒月。又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
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附表四編號6
、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文中共同犯意圖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處有期
徒刑柒月。又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
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附表四編號5
至7、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邱瑞蓮臺北市內湖區清白社區發展協會(址設臺北市內湖
區星雲街168巷29號1樓,下稱清白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陳文中為邱瑞蓮之配偶,並為清白社區發展協會榮譽理事長
邱瑞蓮陳文中均明知未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下稱衛
福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不得
輸入醫療器材,並知悉衛福部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至111
年6月30日止,開放民眾(以每人一次為限,且不超過100劑
)自國外輸入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無需申請專案核准之部
分僅限於「個人自用」,如欲供應他人使用而輸入,即非屬
個人自用之免申請專案核准範圍,仍應依上開規定,向衛福
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詎邱瑞蓮陳文中竟共同意圖供應,未經衛福部核准,基
於輸入醫療器材之犯意聯絡,先於111年5月中旬某日,透過
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微信暱稱為「歐陽禎」之成年
人(下稱歐陽禎),取得向廈門寶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廈門寶太公司)輸入大量「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
抗原檢測試劑盒」(下稱快篩試劑)之供應管道,再於111
年5、6月間,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知情之朱素鋒等52人名單
(下稱朱素鋒等52人名單。起訴書記載名單為60人,其中如
附表五所示之8人部分,由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如後),
事先允以每人次可獲取其中10或20劑自用,而利用上開不知
情之朱素鋒等52人免申請專案核准之個人自用額度,輸入大
量之快篩試劑供2人供應他人使用。邱瑞蓮陳文中遂將所
取得朱素鋒等52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收件地
址等個人基本資料,以電子郵件及微信方式,傳送予「歐陽
禎」、不知情廈門寶太公司人員及不知情而負責報關之一荃
順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一荃順物流公司)人員,於如附
表一「進口報關日期」欄所示時間,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
一「輸入數量」欄所示快篩試劑至臺灣,以此方式未經核准
擅自輸入如附表一「(非法輸入數量)」欄所載之快篩試劑
共4320劑。嗣朱素鋒等52人於111年5、6月間收取上開快篩
試劑,扣除自用之10或20劑後,即親送或貨運配送至清白社
區發展協會辦公室邱瑞蓮前所任職之國泰人壽公司等處予
邱瑞蓮陳文中以供應他人使用。
二、陳文中前於任職清白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期間,兩度參選清
白里里長選舉而落選,嗣於111年6月間,經與邱瑞蓮商議後
,決定協力並由邱瑞蓮參與111年臺北市內湖區清白里第14
屆里長選舉(下稱本案選舉)。詎其等2人為求本案選舉勝
選,竟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
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犯行:
(一)邱瑞蓮陳文中於111年6月25日下午,在清白社區發展協
會,利用不知情之協會人員,將與投票支持邱瑞蓮當選有
對價關係、其上附有清白社區發展協會服務處理事長邱瑞
蓮名片之快篩試劑1盒(內有5劑快篩試劑,即如附表二編
號1所示,每劑價格約新臺幣【下同】100元,來源為前開
非法輸入之快篩試劑)發送給具有本案選舉投票權之馬建
中後,隨即推由陳文中向馬建中表示,因邱瑞蓮將參選本
案選舉,要求馬建中投票支持邱瑞蓮等語,而以上開方式
馬建中交付賄賂,約其投票權之一定行使,馬建中取得
上開賄賂後,仍未予返還而收受之(馬建中涉犯投票收賄
罪嫌部分,未據檢察官偵辦)。
(二)邱瑞蓮陳文中接續於111年7月間某日晚間,共同前往臺
北市○○區○○路0段000巷附近之徐寶珠住處,推由邱瑞蓮
與投票支持邱瑞蓮當選有對價關係、其上附有清白社區發
展協會服務處理事長邱瑞蓮名片之快篩試劑1盒(內有5劑
快篩試劑,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發送給具有本案選舉
投票權之徐寶珠,並要求徐寶珠於本案選舉投票支持邱瑞
蓮等語,而向徐寶珠行求賄賂,約其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惟徐寶珠拒絕受賄,當場退還,而未收受,因而止於行求
賄賂階段。
(三)邱瑞蓮陳文中接續於111年7月間某日,共同前往臺北市
○○區○○路0段00巷附近之○○○○社區內,而在林立偉住處門
口,向具有本案選舉投票權之林立偉表示邱瑞蓮將參選本
案選舉,並將與投票支持邱瑞蓮當選有對價關係、其上附
有清白社區發展協會服務處理事長邱瑞蓮名片之快篩試劑
1盒(內有5劑快篩試劑,即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放置在
林立偉住處門口之鞋櫃上,要求林立偉於本案選舉投票支
邱瑞蓮等語,而向林立偉行求賄賂,約其投票權之一定
行使,惟因林立偉當下並未注意邱瑞蓮陳文中所放置之
物品為快篩試劑,事後發現即拒絕受賄,直接將快篩試劑
丟棄,而未收受,因而止於行求賄賂階段。
(四)邱瑞蓮陳文中接續於111年8月下旬某日下午,共同前往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附近之詹英哲住處,推由邱瑞蓮
將與投票支持邱瑞蓮當選有對價關係、其上附有清白社區
發展協會服務處理事長邱瑞蓮名片之快篩試劑2盒(每盒
內有5劑快篩試劑,即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發送給具有本
案選舉投票權之詹英哲及其配偶孫惠如,並要求其等於本
案選舉時投票支持邱瑞蓮等語,而以上開方式向林立偉
孫惠如交付賄賂,約其等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林立偉、孫
惠如取得上開賄賂後,仍未予返還而收受之(詹英哲及孫
惠如涉犯投票收賄罪嫌部分,未據檢察官偵辦)。邱瑞蓮
嗣於111年8月29日登記參選本案選舉候選人。後因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檢舉,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
調查處先詢問馬建中等人,並由馬建中交付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物(即快篩試劑),再於111年9月20日,持本院
之搜索票前往邱瑞蓮陳文中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弄00號5樓住處及清白社區發展協會執行搜索,並扣得
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無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之必要:
  被告邱瑞蓮之辯護人主張:反滲透法第2條、第7條所稱之「
敵對勢力」、「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之構成要
件違反法明確性與罪刑法定原則,也未區分滲透選舉層級及
防範必要性,違反憲法之實質平等原則,並提供第一線執法
之檢調人員,得以低廉的法律風險,輕易換取對執政當局宣
示效忠的便捷管道,侵害憲法公平選舉之制度性保障,如法
院認本案是否適用反滲透法有疑慮,乃請求依法裁定停止本
案審判程序,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釋憲等語。惟查,前開辯
護人之主張,僅空泛指摘「敵對勢力」、「受滲透來源之指
示、委託或資助」之構成要件違反法明確性與罪刑法定原則
、侵害憲法公平選舉之制度性保障,但就為何違反法明確性
、罪刑法定原則或侵害公平選舉之制度性保障,並未提出進
一步之說明,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上開規定為違憲之
具體理由。又反滲透法第2條、第7條是否需區分滲透選舉層
級及防範必要性而為不同之處理,原則上仍屬立法形成自由
,尚難認有辯護人所稱違反憲法之實質平等原則等情事。是
以,本院認無裁定停止本案審判程序聲請釋憲之必要,被告
邱瑞蓮之辯護人此部分程序上之請求,尚難採認。
二、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引用被告邱瑞蓮陳文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業經檢察官、被告邱瑞蓮陳文中及其等辯護人於審理
程序同意其證據能力(本院選訴【卷三】第21頁至第22頁、
第42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96頁至第97頁、第170頁至第1
71頁、第176頁至第177頁、第181頁至第182頁、第204頁至
第234頁、【卷四】第5頁至第9頁、第293頁至第323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其餘認
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實體事項)
一、事實欄一部份
  訊據被告邱瑞蓮陳文中固坦承事實欄一所載,以朱素鋒等
52人名單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一「(非法輸入數量)」欄
所示快篩試劑之客觀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意圖供應而未
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之犯行,均辯稱:因當時臺灣疫情嚴峻
,當時政府開放每人可輸入100劑快篩試劑,我們詢問親友
、同事有無需要一起進口快篩試劑,並告知如有多餘可以提
供給協會來做公益,始經「歐陽禎」、台商朋友等人提供之
廈門寶太公司供應管道,自大陸地區輸入本件快篩試劑,如
附表一所示之人或有取走10劑、或有取走20劑供自用,我們
認為本件輸入均係合法云云,其等辯護人並辯稱:①本案被
邱瑞蓮陳文中從中國大陸輸入之快篩試劑,依照衛福部
食藥署之函示內容,難認定是醫療器材管理法所稱之醫療器
材;②因111年5月間新冠肺炎疫情嚴峻,衛福部食藥署於111
年5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准許開放民眾自國外輸入
快篩試劑於每次每人100劑內無需申請專案核准之行政命令
,故被告陳文中、邱瑞蓮以此方式輸入快篩試劑,其所為並
非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所稱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
材」之行為,且如附表一所示之朱素鋒等52人名單,係均是
自願以自己名義輸入,被告邱瑞蓮只是擔任召集人之角色,
亦無檢察官所稱「以人頭方式取巧規避衛福部食藥署行政命
令」之情事,而且被告邱瑞蓮陳文中輸入本案快篩試劑之
目的是向長者據點、課程學員無償發放,或是以社區發展協
會名義對外無償贈與,目的只是轉贈,而非以有價方式對市
場供應,更無意圖販賣或供應之主觀犯意及意圖,而不構成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之罪云云。經查:  
(一)被告邱瑞蓮陳文中確有事實欄一所載,以朱素鋒等52人
名單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一「(非法輸入數量)」欄所
示快篩試劑之客觀事實,為被告邱瑞蓮陳文中2人所不
爭執,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資佐證:①證人林麗滿(111選
他2卷第285頁至第293頁、本院選訴【卷三】第156頁至第
185頁)、朱素鋒(111選他2卷第173頁至第177頁、本院
選訴【卷三】第196頁至第262頁)、黃鶯(111選偵3【卷
二】第195頁至第197頁、本院選訴【卷三】第171頁至第1
85頁)、林修妃(111選偵3【卷二】第135頁至第139頁)
林月琴(111選偵3【卷二】第155頁至第159頁、本院選
訴【卷三】第177頁至第185頁)、鄭宇森(111選偵3【卷
二】第113頁至第119頁)、鄭宇宏(111選偵3【卷二】第
113頁至第119頁)之證述;②111年5月21日廈門寶太公司
項目部提醒檢測試劑進口注意事項之電子郵件(111選偵1
4卷第307頁至第319頁;111選偵3【卷一】第385頁至第39
1頁;111選偵3【卷一】第539頁至第545頁);③被告陳文
中Samsung手機内與微信群組「平潭台协会员」及吳政
之對話紀錄截圖(111選偵14卷第255頁至第272頁;111選
偵3【卷一】第367頁至第383頁);④被告陳文中Samsung
手機相簿內有關快篩試劑、檢測試劑收件紙箱及檢測試劑
進口報關事項截圖(111選偵14卷第491頁至第518頁);⑤
經濟部111年5月12日經貿字第11104602060號函暨公告列
印資料】(111選偵3【卷二】第175頁至第178頁);⑥被
陳文中持用手機之微信對話紀錄及檢測試劑收件紙箱翻
拍照片(111選偵14卷第449頁至第476頁);⑦被告陳文
使用筆電儲存檔案「0590-40位簡(1)」之40人資料名單(
111選偵14卷第323頁至第324頁、第327頁至第328頁;111
選偵3【卷一】第471頁至第478頁;111選偵3【卷一】第1
27頁至第131頁;111選偵3【卷二】第27頁至第36頁);⑧
被告陳文中使用筆電儲存檔案「複本0590(1)(1)」之試劑
人頭收件人80人名單(111選偵14卷第323頁至第324頁、
第327頁至第328頁);⑨被告陳文中使用筆電儲存之人頭
資料名單及檢測試劑收件人資料翻拍照片(111選偵3【卷
一】第51頁至第67頁、第127頁至第131頁;111選偵3【卷
一】第133至第143頁);⑩被告邱瑞蓮iPhone XS MAX手機
内有關清白里里長選舉對話節錄截圖【與歐陽禎對話】(
111選偵14卷第275頁至第303頁);⑪證人朱素鋒、林麗滿
之檢測試劑收件紙箱及通訊軟體LINE報關連結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111選他2卷第167頁至第169頁、第277頁至第281
頁);⑫被告陳文中Samsung手機內有關邱瑞蓮里長選舉部
份相片、邱瑞蓮手機內翻拍對話紀錄(111選偵14卷第479
頁至第480頁、第483頁至第488頁);⑬被告邱瑞蓮持用iP
hone XS MAX手機之與「王伯綸博士」通訊軟體LINE群組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選偵3【卷一】第147頁);⑭藍格
印刷網站截圖及訂單內容(111選偵3【卷一】第149頁至
第151頁);⑮被告陳文中ASUS筆電「wcchen0000000oo.co
m.tw」電子郵件影本與「a0000000tsw.com」信箱往來內
容、快篩領取流程及注意事項2.0等內容(111選偵3【卷
一】第385頁至第393頁)等證據。
(二)被告邱瑞蓮陳文中自中國輸入之快篩試劑,確屬醫療器
材管理法所稱之「醫療器材」:    
  1.按本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
、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藥理、
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列主
要功能之一者:一、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
病。二、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三、調節生育,醫
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
  2.有關扣案之快篩試劑,其設計用途及使用說明,依其外包
裝已載明:「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
測試劑盒(膠體金法)」及「僅供體外診斷使用」等字樣
(本院選訴【卷四】第37頁)。而經本院將扣案之快篩試
劑送交衛福部食藥署函詢其性質,衛福部食藥署覆以:查
所附產品樣本,其包裝及說明書敘及「預期用途:本產品
用於體外定性檢測鼻煙拭子、鼻拭子樣本中新冠病毒(20
19-nCoV)N抗原」、「僅供體外診斷使用」、「採用膠金
免疫層析法,通過雙抗體夾心法檢測人鼻咽拭子或鼻拭子
樣本中的新型冠狀病毒抗原N蛋白」等語,符合醫療器材
之定義,應以醫療器材管理,有衛福部食藥署114年1月20
日FDA器字第1140700985號函附卷足憑(本院選訴【卷四
】第241頁至第242頁)。是依上開函覆資料,扣案之本案
快篩試劑,顯係用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
作用於人體,而達成診斷人類疾病「新型冠狀病毒(2019
-nCoV)」之體外診斷試劑,核屬醫療器材管理法3條所稱
之醫療器材,且臺北市衛生局有關被告邱瑞蓮違法供應本
案快篩試劑而予裁罰之裁處書內,亦同此認定(即本案快
篩試劑屬醫療器材管理法所稱之醫療器材,見111選偵14
卷第357頁至第359頁;111選偵3【卷二】第51頁至第55頁
)。從而,扣案之本案快篩試劑,確屬醫療器材管理法3
條所稱之醫療器材,已無疑問。
  3.被告邱瑞蓮陳文中之辯護人等雖辯稱:本案輸入之快篩
試劑,依衛福部食藥署之函示內容難認定是醫療器材管理
法所稱之醫療器材云云,既與卷內事證不符,自難憑採。
(三)本案輸入係屬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
准擅自輸入,且被告邱瑞蓮陳文中於行為時均具供應之
意圖:
  1.按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
,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醫療器材管
理法第2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衛福部食藥署考量
疫情升溫,於111年5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開放民
眾自國外輸入快篩試劑,於「個人自用」之每人不超過10
0劑範圍內免申請專案核准,亦有衛福部食藥署網路新聞
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本院選訴【卷二】第115頁至第116頁
)。是衛福部食藥署雖在上開期間開放每人不超過100劑
快篩試劑範圍內免申請專案核准,惟僅限於自用範圍,如
超出上開自用範圍,仍須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
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2.再依衛福部食藥署113年6月7日FDA器字第1139041196號函
及所覆說明函文(見本院選訴【卷二】第119至120頁),
衛福部食藥署於111年5月11日至同年6月30日開放民眾自
國外輸入個人自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以每人1次為
限,且不超過100劑,無須向食藥署申請專案核准,所指
「個人自用」,係為民眾自行輸入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
作為個人防疫使用。  
  3.惟依證人朱素鋒、林麗滿林月琴黃鶯於偵查及審理中
之證詞,可知其等輸入之初,即與被告邱瑞蓮陳文中約
妥,每人僅留用100劑中之10劑或20劑,其餘交由被告邱
瑞蓮、陳文中去做公益發送他人使用,其等證述分列如下

  ①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朱素鋒於偵訊時證稱:111年5
、6月間我有申請進口快篩試劑,邱瑞蓮是說企業主只能1
00支快篩免稅,請我幫忙,幫忙做進口,我沒有想太多,
想說同事之間,就幫邱瑞蓮,快篩試劑後來是寄到我家,
數量100支,我收到的隔天上班,我就拿去公司給邱瑞蓮
邱瑞蓮打開箱子,從裡面拿快篩劑,拿2盒共10支送給
我等語(111選他2卷第173頁至第177頁);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在檢察官面前所說的是正確的,111年5月、6月間
邱瑞蓮有請我協助她進口快篩試劑,我印象中邱瑞蓮說有
個合法的每個人可以進口100支快篩自用,當時都買不到
,也排不到,想說自己也有需要,就跟她說好,我只知道
快篩試劑好像是從大陸那邊進來的,而快篩試劑是直接寄
到我家,而進口的100支快篩試劑,我就整箱帶去給邱瑞
蓮,我拿走10支,剩下90支給邱瑞蓮,這是在一開始就講
好了,說用我名義輸入的數量,其中我拿取部分,其餘部
邱瑞蓮拿走邱瑞蓮是說可以給我們10支,另外90支就給
她等語(本院選訴【卷三】第197頁至第204頁)。
  ②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林麗滿於偵訊時證稱:當時是
邱瑞蓮說他有朋友要買快篩試劑,要給我們清白里民跟在
協會上課的學員,但是因為政府有限制購買數量,所以需
要用我的身分資料購買快篩試劑,並跟我說我將收件地址
寫我的成功路現居地,收到後拿到清白社區發展協會,我
收到快篩試劑隔天上班就拿去協會等語(111選他2卷第28
5頁至第29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105年8月至11
1年6月30日有在清白社區發展協會擔任行政事務,我是先
認識陳文中,才認識邱瑞蓮,而本件進口快篩試劑我有用
自己名義提供給邱瑞蓮進口快篩,且是我自願的,因為當
邱瑞蓮有跟我說她有善心人士想要做善事,想要買快篩
送給我們的據點學員,可否用我的名字申請,並跟我說申
請數量是100支,我想我申請下來,邱瑞蓮跟我講我可以
自用,而且她有說多出來的我們也可以捐贈或幫忙其他的
長者,當時是把快篩寄到我成功路的通訊地址,後來我有
收到大陸寄過來的快篩試劑,有用通訊軟體跟陳文中說我
收到了,並把整箱快篩試劑送回清白協會,後來陳文中從
我那一箱拿20支快篩試劑給我,剩下的(即80劑快篩試劑
)就繼續放在協會等語(本院選訴【卷三】第157頁至第1
70頁)。
  ③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林月琴於偵訊時證稱:我有於
111年5月至6月間,提供個人資料及手機號碼辦理快篩試
劑進口我國100劑,原因是邱瑞蓮跟我說有企業要做公益
,我心想公益那就可以,當時疫情嚴重,我也沒有時間去
排隊買快篩試劑,邱瑞蓮跟我說都是免費,而且其中10劑
快篩試劑可以免費贈送給我,我心想也用不到這麼多,所
以剩下的90劑快篩試劑就拿給邱瑞蓮去做公益,而且我知
邱瑞蓮要進口每個人名義100劑的快篩試劑,因為這就
是要拿來做公益,且邱瑞蓮主動跟我說我的兒子、媳婦也
都可以作為進口的人頭,我因為每個人頭可以獲得10劑的
考量,所以就同意提供我兩個兒子(即如附表一編號6所
示之鄭宇宏、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鄭宇森)及媳婦(即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羅宇婷)的基本資料給邱瑞蓮進快
篩試劑等語(111選偵3【卷二】第155頁至第159頁);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跟兒子鄭宇宏、鄭宇森、媳婦羅宇婷
共4人有出現在陳文中、邱瑞蓮安排每人名下進口100支快
篩試劑之報關單上,原因是當時兒子跟媳婦都在餐廳,很
需要快篩試劑,因為我跟邱瑞蓮是同事,大家在說可以一
個人有100支快篩試劑,可以給我10支,90支給她做公益
,我覺得是OK的,當時我問要買嗎,她說沒有,這個不能
買,我就想如果是這樣的話90支做公益OK,所以我就把我
鄭宇宏、鄭宇森、羅宇婷的個資均提供給邱瑞蓮進快篩
試劑,然後每個人都是額度10支,剩下90支交給邱瑞蓮
公益,而且這個條件是一開始就講好,之後收到快篩試劑
後,我們自己留下來40支,交出去給邱瑞蓮的有360支等
語(本院選訴【卷三】第177頁至第182頁)。   
  ④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黃鶯於偵訊時證稱:當時邱
瑞蓮跟我說有台商要無償捐贈快篩試劑,要辦理快篩試劑
進口,我提供1個名義人可以獲得10劑快篩試劑,每個名
義人可以辦理進口100劑,剩下的90劑邱瑞蓮要拿去做公
益,我一共提供包含我在内11個名義人給邱瑞蓮,除了黃
繡娥(如附表一編號19)、黃吉生(如附表一編號16)、
彭梅蘭(如附表一編號17)以及我(如附表一編號15)之
外,還有我弟弟黃國倫(如附表一編號25)、我弟弟的兒
子黃璽羽(如附表一編號18)、二姐的兒子傅振哲(如附
表一編號21)、二姐的女兒傅湘瑜(如附表一編號20)、
我妹婿吳福彥(如附表一編號22)、我的客戶嚴雲貴(如
附表一編號24)及我的朋友林修妃(如附表一編號23),
我總共可以拿110劑等語(111選偵3【卷二】第195頁至第
19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當時疫情很嚴峻,我
們都排不到快篩,因為我自己家人很多,而陳文中、邱瑞
蓮當時說有臺商提供快篩,我們可以提供資料就有10支,
剩下90支給他們做公益,所以我才提供我(如附表一編號
15)、黃吉生(如附表一編號16)、彭梅蘭(如附表一編
號17)、黃璽羽(如附表一編號18)、黃繡娥(如附表一
編號19)、傅湘瑜(如附表一編號20)、傅振哲(如附表
一編號21)、吳福彥(如附表一編號22)、林修妃(如附
表一編號23)、嚴雲貴(如附表一編號24)、黃國倫(如
附表一編號25)共11人之名義進口快篩試劑,而一開始就
有講好約定每個人頭可以拿10劑自用,剩下90劑交給邱瑞
蓮、陳文中他們使用,而這11人的收件地址,有我住家、
公司、客戶家,我印象中有好幾個地方,收到快篩試劑後
,我就拿到跟邱瑞蓮一起上班的國泰人壽辦公室,然後我
拿10劑,剩下90劑交給邱瑞蓮做公益,所以包含我在內總
計11人,總共留下110劑自用,剩餘990劑交給邱瑞蓮、陳
文中做公益使用等語(本院選訴【卷三】第172頁至第176
頁)。 
  ⑤是依上開證人朱素鋒、林麗滿林月琴黃鶯於偵訊及本
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被告邱瑞蓮陳文中於向朱素鋒、
林麗滿林月琴黃鶯請求提供年籍、電話、地址資料供
其等輸入快篩試劑之過程,係向朱素鋒、林麗滿林月琴
黃鶯表示因有人要無償捐贈快篩試劑,每人申請數量為
100劑,並事先約定可自行將10或20劑留下來使用,其餘
就提供給被告邱瑞蓮陳文中做公益使用或幫忙其他的長
者。而上情復為被告邱瑞蓮陳文中所自承(111選偵3【
卷一】第81頁至第85頁、第101頁第107頁、第109頁至第1
11頁、第157頁至第161頁、第518頁至第519頁、本院選訴
【卷一】第113頁至第115頁、【卷三】第170頁至第171頁
),且數額多達4320劑(以最有利被告邱瑞蓮陳文中之
方式計算,即朱素鋒等52人名單中除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明
確提及所留存自用之實際數字外,其餘均以留存20劑自用
計算,如附表一「(非法輸入數量)」欄所示,計算式:
90劑×16+80劑×36=4320劑),則被告邱瑞蓮陳文中2人
就其取得上開數量之快篩試劑,顯非供個人自用,其等具
有供應之意圖,亦甚明確。
  4.辯護人雖為被告邱瑞蓮陳文中之利益辯稱:被告邱瑞蓮
陳文中係依衛福部食藥署規定之方式輸入快篩試劑,且
如附表一所示之52人係均自願以自己名義輸入,被告邱瑞
蓮、陳文中只是擔任召集人之角色,亦無檢察官所稱「以
人頭方式取巧規避衛福部食藥署行政命令」之情事,而且
被告邱瑞蓮輸入本案快篩試劑之目的是向長者據點、課程
學員無償發放,或是以社區發展協會名義對外無償贈與,
而非以有價方式對市場供應,更無意圖販賣或供應之主觀
犯意及意圖,而不構成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之罪云云。
然依前開食藥署所覆說明函文,其1人輸入快篩試劑100劑
,無須向食藥署申請專案核准,所指「個人自用」,係為
民眾自行輸入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作為個人防疫使用,
惟本件之快篩試劑,被告邱瑞蓮陳文中於事先即與朱素
鋒、林麗滿林月琴黃鶯約定將剩下之80劑至90劑提供
予自己,業據證人朱素鋒、林麗滿林月琴黃鶯證述如
前,併徵諸被告邱瑞蓮陳文中於取得本案快篩試劑後,
旋即大量、到處發送,發送地點除公辦星雲幼兒園、長者
據點、清白社區發展協會課程之班級成員、成功馥園社區
、榮耀世紀社區住戶等人外,還於111年6月24日、6月25
日、6月26日,在清白社區發展協會發送上開快篩試劑盒
予不特定之人,此亦據被告邱瑞蓮陳文中自承在卷(11
1選偵3【卷一】第85頁至第87頁、第103頁至第108頁、第
159頁至第163頁、第489頁至第491頁、本院選訴【卷三】
第240頁至第246頁、第247頁至第250頁),堪認其等於輸
入本案快篩試劑當時,確有基於非供個人自用之供應意圖
而為,更為無疑,至於被告邱瑞蓮陳文中事後係有償或
無償之發送快篩試劑,均不影響其等於輸入快篩試劑時已
存在之非供個人自用之供應意圖,是辯護人前開所辯,要
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邱瑞蓮陳文中及其等辯護人前揭所辯,
核屬犯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被告邱瑞蓮陳文中此部
分犯罪事證明確,應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事實欄二部分
(一)訊據被告邱瑞蓮陳文中固坦承有以清白社區發展協會名
義發送本案快篩試劑予清白里里民,及被告邱瑞蓮嗣於11
1年8月29日登記參選本案選舉之客觀事實,有臺北市選舉
委員會111年8月18日、111年11月20日發文公告資料、臺
市內湖區清白里第14屆里長選舉選舉公報資料(本院選
訴【卷三】第265頁至第300頁)、臺北市内湖區選務作業
中心111年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情形一覽表(111選偵14
卷第71頁至第73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被告邱瑞蓮陳文中均矢口否認有何投票行賄之犯行,分
別辯稱如下:
  1.被告邱瑞蓮辯稱:拿到快篩後我們在111年6月24日至26日
有在清白社區發展協會發送快篩要給清白里的里民,發放
程序是要來協會向義工登記再發放,因為我本身就是清白
社區的人,而在清白社區發展協會發的快篩上面裝有清白
社區發展協會之名片,後來因為很多人沒有來領快篩,所
以我跟陳文中在111年7、8月才去社區發放,有到成功馥
園社區發快篩,而榮耀世紀社區是因為開區權人大會,所
以有過去發快篩試劑,而發的快篩試劑裡面有放社區發展
協會名片,是因為服務處有人說發快篩試劑要有證明來源
,不然人家會害怕,所以才會放名片,但發快篩試劑給里
民時絕對向沒有對方表示請求支持我,而就馬建中有到清
白社區發展協會領取快篩部分,我當時好像不在,沒什麼
印象,就徐寶珠部分,我們晚間確實有去徐寶珠之住處,
但只是按個電鈴,徐寶珠探個頭很緊張,就說家裡已經有
快篩不需要,我跟徐寶珠說我了解,我知道徐寶珠是鄰長
,跟現任里長很要好,我不可能跟他談選舉的事,就林立
偉部分,當天我跟陳文中確實有去發快篩,而因為當時疫
情很嚴峻,大家都只開一點點門,我就說我是社區發展協
理事長邱瑞蓮,我來送快篩敦親睦鄰,因為現在疫情很
嚴峻,每個家庭要備而不用,林立偉就開小小的門縫說那
就放在鞋櫃上,我說好,我說謝謝,他門就關起來,我們
就走了,我們絕對沒有提到要選里長,也沒有提到要拜託
一下,就詹英哲孫惠如部分,當天的情形是我按了電鈴
他們開門,因為那時候疫情很嚴重,大家都只開個頭怕接
觸到,所以他們開個門我就趕快說我是清白社區發展協會
理事長邱瑞蓮,我送快篩試劑來是要敦親睦鄰,幫忙疫
情防治,就這樣,他們就說謝謝,我們就走了,就這麼快
速短暫而已,我當時絕對沒有說我要選舉,請你支持我,
且因為快篩試劑在111年8月4日就已經被衛生局查封,我
再大膽也不敢發快篩試劑,所以怎麼可能是在111年8月中
下旬某日下午發快篩試劑給詹英哲孫惠如(意指應為別
天發送),又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想選里長,後來是在111
年8月中旬向國民黨申請政黨推薦書登記才下定決心要選
清白里的里長,而在111年8月29日,登記參選本案選舉候
選人云云。
  2.被告陳文中辯稱:快篩發放過程是於111年6月24日至26日
在清白社區發展協會定點發放,我跟邱瑞蓮這3天都有在
協會露面,發放流程是里民到現場以後去找義工登記資料
就領取,只是因為發放狀況不如預期,庫存量還剩很多,
所以才想到逐戶發放快篩試劑,而有跟邱瑞蓮在111年7月
間到成功馥園社區、榮耀世紀社區及成功路、金湖路沿路
之公寓發放,而在清白社區發展協會定點及逐戶發放的快
篩試劑,裡面附有名片(即清白社區發展協會之名片),
但沒有夾帶任何選舉文宣,發放快篩試劑給里民時也絕對
沒有向對方表示請求支持邱瑞蓮,而馬建中有到清白社區
發展協會領取快篩部分,當時馬建中一到門口,是在門外
拿著DM對著抬頭看是不是協會,他不敢進來,他在那邊躊
躇了5秒鐘,我是在裡面,距離馬建中約5公尺,因為我認
識他,我說馬大哥你進來,因為我那時候在胖胖的盧小姐
的後面,有電話進來我要接電話,我就指示盧小姐幫馬建
中辦手續,所以我們中間隔著盧小姐,我就接電話,登記
的時間有名冊,寫名字、電話,那些20秒就結束了,盧小
姐會填一張黃色的單子,上面蓋協會的印章,讓馬建中
著到盧小姐前面有一個領取快篩處,快篩就擺在那邊給他
領取,他領完就走了,這中間我都沒有跟馬建中對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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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