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57號
KLDV,114,訴,357,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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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劉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娥楊慶輝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0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起訴前利息之請求
,即應併計入訴訟標的之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萬9,22
7元(計算式:20萬元+自民國99年5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
年息20%計算之利息44萬8,767元+自110年7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
日114年4月24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2萬0,460元=76萬9,22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210元,扣除原
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2,800元外,尚應補繳7,4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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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