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被 告 張思語 兼法定代理人 陳小鳳 被 告 張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114年6月5日前,陳報以被繼承人張志偉所遺動產支付其喪葬費用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