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68號
KLDV,114,補,468,2025052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鄭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8,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