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34號
KLDV,114,補,434,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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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劉衣平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被 告 周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修繕基隆市○○區○○街00號2樓
房屋天花板漏水使其不會漏水所需之費用,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修復漏水之費用金
額(應提出含修復方式之估價單),加計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給
付之新臺幣(下同)198,696元,以其總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修繕漏水部分之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
條之12規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以1,650,000元定之,加計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198,696元,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1,848,69
6元,應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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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