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97號
KLDV,114,補,397,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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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劉黛


被 告 林聖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2,576元(含起訴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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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