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張添信
錢台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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