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67號
KLDV,114,補,367,2025050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安豫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詩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