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91號
KLDV,114,補,291,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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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鄭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及自民國104年5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及利息,核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
月8日止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90,87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利息總額 180萬元 104年5月16日 114年4月8日 (9+328/365) 5% 890,877元 本息合計 2,690,8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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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