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8號
抗 告 人 江金龍
訴訟代理人 江冠達 (現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星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逾期駁回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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