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沈千筑
代 理 人 魏敬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
之重要事項,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說明本件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12年2月27日
起至114年2月26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
助金、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如於某
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說明其起迄時間,有無領取失業給付
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聲請人稱月薪新臺幣3
萬元,與其存摺明細所載實領新臺幣4至5萬多元薪資顯然不
符,應提出上開期間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或銀行帳
戶交易明細表)據實陳報。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給付、政府社會福利津
貼或其他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如為一次性請領,
現存數額為何?已領取之款項用於何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據實陳報。
四、聲請人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7號
民事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是否均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如否,其未履行之原因為何?
五、聲請人主張積欠本件貸款之發生原因為「倒會」,然其債權
人及債務人清冊一概未見列入民間債權債務關係,請查報合
會不能繼續進行時之民間債權人(或債務人)姓名、地址與
債權金額(或債務金額),並提出相關合會、會款交付等證
據資料加以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