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41號
KLDV,114,消債更,41,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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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詹苡辰
代 理 人 粘怡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
之重要事項,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前經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
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後毀諾(即未能履行協商條件),請
陳報成立協商之清償方案、繳款期數暨所繳金額,並說明何
時未再按期繳納,及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
商方案有困難,並應提出適切之證據(如收入、支出有何增
減、職業有何異動等相關資料)。
二、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12年2月
17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退休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
入,亦請陳報其起迄時間,有無領取失業給付等社會補助及
其金額,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資料(如薪資條、存摺封面及
內頁明細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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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