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蔡愷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