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4年度,317號
KLDV,114,基簡,317,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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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31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吳寅銓
江依宥
被 告 花梅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
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
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分別向訴外人邁點國際有限公司伯瑞生技有限公司
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商品,並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
付款申請暨申請暨合約書(下稱系爭分期付款契約),約定
分期總價、期數如附表二所示,並同意訴外人邁點國際有限
公司、伯瑞生技有限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詎
被告僅繳納部分金額,迄今仍積欠如附表三示之本金、利息
未為清償,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約定事項第10條,未到期部
分視為全部到期,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6計算遲延利息。爰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
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88,436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㈡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
請暨申請暨合約書影本、分期付款繳款明細件影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綜上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
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
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
有明文。次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亦為同法第71條前段所明定。又債權讓與,債務人於受通知
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29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得對抗之事由,不以狹義之抗辯權
為限,而應廣泛包括,凡足以阻止或排斥債權之成立、存續
或行使之事由在內,蓋債權之讓與,在債務人既不得拒絕,
自不宜因債權讓與之結果,而使債務人陷於不利之地位(最
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085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系爭分
期付款契約第10條固約定:如您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
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本公司得不經催告,
逕行要求您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則系爭分期付款契約第
10條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抵觸之部分應
屬無效,是原告需待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
始得請求被告給付全部未受清償之價金。
 ㈢查本件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交易,分期期數為3期,而被告並
未給付分期款項;附表二編號1所示交易,分期期數為6期,
被告僅給付1期分期款項,而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111年9
月5日止,遲付之金額為922元(計算式:461元×2期=922元
),已達該筆交易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2,763元×1/5=55
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附表二編號3所示交易,分
期期數為36期,被告僅給付1期分期款項,而自111年9月5日
起至112年4月5日止,遲付之金額為42,080元(計算式:5,2
60元×8期=42,080元),已達該筆交易總價款5分之1(計算
式:189,349元×1/5=37,870元),則上開各筆交易均達各自
總價金5分之1,原告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未清償之全部價金,即屬有據。又系
爭分期付款契約第10條後段固約定:「並應另支付自遲延繳
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6約定利率計
收遲延利息」等語,其中附表二編號2所示交易,其利息自
首期遲延之翌日起算,為有理由。附表二編號1、3所示交易
,各於111年9月5日及112年4月5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
該筆交易總價款5分之1,則原告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交易自1
11年8月5日起至111年9月5日止、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交易自
111年9月5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
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
付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
利息。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本院酌量情形,命由被 告負擔。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其良附表一 編號 計息本金(新臺幣)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461元 (附表二編號1第2期) 11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844元 (附表二編號1第3至6期) 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031元 (附表二編號2) 111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5,260元 (附表二編號3第2期) 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5,260元 (附表二編號3第3期) 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5,260元 (附表二編號3第4期) 111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5,260元 (附表二編號3第5期) 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5,260元 (附表二編號3第6期) 11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5,260元 (附表二編號3第7期) 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5,260元 (附表二編號3第8期) 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147,280元 (附表二編號3第9至36期) 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表二 編號 廠商 分期總額(新臺幣) 期數 期付金額(新臺幣) 分期起迄日(民國)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本金(新臺幣) 1 邁點國際有限公司 2,763元 6 461元 111年7月5日至111年12月5日 1 2,305元 2 邁點國際有限公司 2,031元 3 677元 111年7月5日至111年9月5日 0 2,031元 3 伯瑞生技有限公司 189,349元 36 5,260元 111年8月5日起至114年7月5日止 1 184,100元
附表三 編號 計息本金(新臺幣)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2,305元 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031元 111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84,100元 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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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邁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瑞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