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調字第760號
原 告 賴珮琪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即鄭碧雲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未以書狀指出被告姓名及其真正住、居所。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並補正:㈠被繼承人鄭碧雲(Z00
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與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㈡被告(即鄭碧雲全體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倘上開第㈠㈡項之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