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調字,114年度,649號
KLDV,114,基小調,649,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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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調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睿志 現於法務部○○○○○○○○借提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順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準此,被告於起訴前死亡
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
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4日以余順明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
借款,有民事請求狀上本院收文戳印可稽,惟余順明於本件
訴訟繫屬前之101年10月22日即已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余順明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參,故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余順明已死亡而無被告當事人能力,且該訴
訟要件之欠缺係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揆諸首開說明,自應以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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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