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55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王秀華
嚴偲予
被 告 沈宸賢(即沈嘉文之承受訴訟人)
沈諒祖(即沈嘉文之承受訴訟人)
沈劭宇(即沈嘉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沈宸賢、沈諒祖、沈劭宇為被告沈嘉文之承受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次按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
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沈嘉文於民國114年4月9日死亡,沈宸賢、
沈諒祖、沈劭宇為其法定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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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沈宸賢、沈諒祖、沈劭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
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其等為沈嘉文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
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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