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馮明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希寧間本院114年度基小字第237號損
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