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54號
KLDV,114,司聲,54,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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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劉徐慧卿


相 對 人 劉世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是否願意 行使優先承買權等事宜,惟查相對人設籍戶政事務所,致 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土地 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存證信函(以上均影本)、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現設籍於基隆○○○○○○○○信義辦公室,致聲 請人無法將意思表示合法送達相對人,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 本在卷足憑,顯見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 ,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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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