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陳憓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昶志、周育碩、周文美、柳安羭、周壽鵬
、蘇曉莉(原名房凱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本票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屬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
欠缺或違反,即違反強行規定,其票據無效。又本票上倘記
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與未記載無條件擔任
支付無殊,自屬無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於正面表明為本票之
文字上方,記載「擔保因遲延所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等
字樣,即於系爭本票附加支付條件,違反本票應記載無條件
擔任支付之強制規定,揆諸上揭之說明,系爭本票應屬無
效,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備註 111年12月15日 65萬元 (無) 本票正面有 「擔保因遲延所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