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新生當舖即張柏羿
相 對 人 張美英
陳慶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陳廣宏」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慶宏」。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