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03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吳勝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5月5日具狀到院,聲請對業於113 年6月28日死亡之債務人吳勝品強制執行,有蓋印本院收狀 章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列印各1件在卷可稽。債權人顯係對已無當事人 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自屬無從補正,亦無承受執行 程序問題,揆諸上揭之規定及說明,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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