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1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嘉琪於105年12月16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3,496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一點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
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686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114年5月20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3,496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
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一點五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
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
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496元 陳嘉琪 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1.5%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