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73號
KLDV,113,重訴,73,2025052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許黃秀英
許景松
黃海
許麗華
許麗美
許月
潘芊蓉
許景星
許宸瑜
許桓瑋
許美瑞
白月娥

白景
許麗梅

許麗卿
許景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唐瓔珮
上 十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被 告 陳錦洲

張仁賢
張育頻
陳銘崑
陳功明

洪武雄
洪榮輝
洪慈鴻
洪麗卿
陳月玲
陳怡安

李國聯

陳惠卿

陳靜儀

陳秀鴦
陳惠玲


秀娥

陳明邑
陳沛妤
陳美滿
陳美足
許秋琳
許秋旺
許秋龍

許萬賜

李育嘉
李育如
張許月女


登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佑竹
被 告 簡宏昇

簡嘉萱

高明興


高金火
高郡鴻

高雪鳳
高雪美
高雪娥

林簡斟
簡蔭
杜簡招

徐建文
徐秀梅
徐秀珍
徐秀芳
徐秀玲
簡霞
李金連


賴秀
賴金火
賴素女
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