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69號
KLDV,113,重訴,69,2025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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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黃真珠
法定代理人 胡天福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胡天祥
耿萬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40萬元(計算式:1,200萬元+44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
費為262,23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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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