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江怡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月容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48號塗銷抵
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4萬1,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