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莊國清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張育嘉
即 被 告 章阿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4月15日裁定,命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4年4月17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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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