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89號
KLDV,113,訴,489,2025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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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健富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右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瀧信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徵
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2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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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健富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瀧信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