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32號
KLDV,113,亡,32,2025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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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儉股)

代 理 人 林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前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最後設籍處所: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於民國81
年7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設籍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
,於民國71年4月30日遷入迄今,於74年7月8日行方不明,
經登記為失蹤人口。又失蹤人於3年内未向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等單位,領取各項給付、津貼及勞保老年給付、國
民年金、老農津貼、公教退撫給與,並無入出境、被安置紀
錄,且無全民健康保險申報就醫資料;另衛生福利部基隆醫
院及長庚醫療財圑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亦均無就醫紀錄臺
北市、新北市、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亦查無相符資料等情。
另失蹤人自74年7月8日即行蹤不明,其家屬乙○○表示從未見
過失縱人,亦無從得知失蹤人去向等情,綜上所述,失蹤人
年滿80歲,迄今失蹤已逾3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
,請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項復有明定。而此公示催告應公告之,該公告應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
,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報
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
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此
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4項、第5
項規定即明。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基隆市
○○戶政事務所戶籍資料及基隆市警察局第○分局113年9月00
日基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
表内政部移民署113年9月00日移署○字第0000000000號函、
基隆市政府113年10月00日基府社○○字第0000000000號暨113
年10月00日基府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
處113年10月00日北市殯○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政府
殯葬管理處113年10月00日新北殯○字第0000000000號函、基
隆市立殯葬管理所113年10月00日基殯○○字第0000000000號
函、全民健保資料登錄通報作業查詢結果資料、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113年10月00日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0月00日保○○字第0000000000號、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113年10月00日台管○○字第00000
00000號函、臺灣銀行國内營運部113年10月00日營運○字第0
00000000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0月00日總處○
字第000000000號函、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
13年11月00日長庚院○字第0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基
隆醫院113年11月00日基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
,自堪信為真實。失蹤人年已逾百歲,其自74年7月8日被列
為查詢之失蹤人口後,迄今既行方不明已逾7年,則聲請人
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核與前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又本院已定3個月期間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
告,並於114年1月7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並將
該公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期間屆滿3個月,未據失
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經本院依
職權查明無訛,自應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
三、次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條
定有明文。而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
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
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有明定。
本件失蹤人自74年7月8日失蹤,計至81年7月8日止失蹤屆滿
3年,故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失
蹤人於81年7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第1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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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