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宋秀鳳
被 上訴人 王銓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4月22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