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忠山
(現因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彭加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昭應侯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